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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金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预防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与级别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在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因本人责任心不强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信息来源分为学校各类各级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团成员听课看课、他人举报等渠道。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 教师上课接听电话。

3. 试卷命题错误的;监考老师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其他违反《湖金沙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7〕62号)第八十五条的行为。

4. 未经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2学时及以上。

5. 未按调(停)课单上填报时间补课2学时以内。

6. 考试后超过规定时间不报成绩,试卷统分有错误。

7.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1000元以下。

8. 在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9. 因工作失误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 旷课1学时及以上。

2. 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在4学时以内者,或导致其他班级不能正常上课、实验、考试。

3.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说情;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其他违反《湖金沙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7〕62号)第八十六条的行为。

5.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贻误教学活动4学时及以上。

6.不按要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

7. 由于准备不充分,使30%以上学生不能达到实验或学习效果。

8. 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严重以上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违反政治纪律,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

2.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3000元以上。

3.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 考试前给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的;其他违反《湖金沙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7〕62号)第八十七条的行为。

5. 贻误或影响教学活动6学时及以上。

6. 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在6学时及以上。

凡发生以上三类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事故等级比照上述条款予以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教学事故应由主管部门查实,填写“湖金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表中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评估中心、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后,经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一般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严重教学事故与重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凡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发文通报,年终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扣发事故者1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发文通报,年终考核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扣发事故者6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3.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通报,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 同一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发生第二次教学事故的,第二次事故的处理按高一级别事故处理。

第十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到调离现任岗位并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四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 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教务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教务处将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湖金沙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十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章 附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金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14〕67 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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